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以下是关键要点:
一、开具规定
开具主体
仅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(小规模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)。
不得向个人消费者开具专票(应开普票)。
开具要求
项目齐全:必须填写购买方名称、税号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,商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税率、税额等。
内容真实:与实际交易相符,不得虚开、代开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。
时限要求: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(如发货、收款或合同约定日期)。
特殊情形
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(除另有规定外)、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票。

二、抵扣规定
抵扣条件
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,且发票项目填写完整、认证通过(需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勾选确认或扫描认证)。
用于应税项目、非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以外的生产经营。
不得抵扣情形
发票未按规定开具(如项目不全、涂改);
用于免税、简易计税、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;
虚开发票或与实际交易不符。
三、红字发票处理
开具红字专票 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需开具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。
流程:购买方或销售方在税务系统中提交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,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红字发票。
四、保管与作废
保管义务
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妥善保管,丢失需登报声明并向税务机关报告。
存根联保存5年,期满后报税务机关查验销毁。
作废条件
开具当月发现错误,可即时作废;跨月需通过红字发票处理。
五、法律责任
虚开发票: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;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款(最高50万元)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
违规开具/使用:税务机关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,并限期改正。
六、电子专票规定
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效力相同,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,以OFD格式文件为准。
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,接收方可直接用于抵扣。
政策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87号)
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(如2020年第1号关于电子专票的规定)
建议具体操作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参考最新政策,以规避税务风险。